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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车命案死者家属:赔偿基本已谈成

导读:5月4日晚,K435次列车上,一人持一把疑似18厘米长的刀杀害一男子。9日上午,死者表姐表示,基本已和广铁集团谈成赔偿事宜,但仍未被告知凶

5月4日晚,K435次列车上,一人持一把疑似18厘米长的刀杀害一男子。9日上午,死者表姐表示,基本已和广铁集团谈成赔偿事宜,但仍未被告知凶器是如何带上火车的。

火车命案死者家属:赔偿基本已谈成

近日,“火车上一男子被持刀杀害”事件引发关注。受害人表姐发文称,5月4日晚,其表弟和姑姑乘坐K435次列车从株洲到耒阳,一名乘客疑似从衡山站上车后,持刀将其表弟杀害。

5月8日,广州铁路公安局衡阳公安处宣传教育室工作人员向媒体回应称,嫌犯已被刑拘,案件正在调查中,广铁集团及相关部门正与家属进行善后处理。

家属讲述更多事发现场细节

一趟寻常不过的旅程,却夺去了一位年轻人的生命。“姑姑和表弟去湖南株洲办事,结束后于5月4日晚从株洲返回耒阳时,乘坐了K435列车。”8日下午,受害人表姐告诉潮新闻记者。

根据公开资料显示,K435次列车是一列空调快速旅客列车,首发站为武昌,终点站为惠州,由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营。记者查询发现,这趟列车于4日20时43分从株洲开车,经过衡山、衡阳两站,计划于23时12分到达受害人的终点站耒阳,大约两个半小时。

“凶手应该是在衡山站上车的,上了车的十几分钟后,便对我弟弟下了杀手,然后他想要逃,还去掰火车门没成功,又折回来追另外的乘客。”受害人表姐说,当他看到弟弟流着血,还没有死时,又上来补了几刀。“当时,弟弟还把刀抢了下来。如果不抢的话,后果不堪设想,更何况他妈妈还在那里。”

面对弟弟的意外离世,家属悲痛不已,在社交媒体发出两点质疑:凶手是为何能将刀具带上列车;列车员抢救过程中怎能忘带急救箱钥匙,贻误抢救时机。

表姐告诉潮新闻记者,事情发生后,列车急救人员过了二十多分钟才来救援,然后又折回去拿急救箱的钥匙,前后大概耽误了半个小时左右。“怎么会忘记带急救箱的钥匙,急救箱又为什么上锁呢?”

公安、广铁回应相关质疑

据媒体此前报道,广州铁路局公安局衡阳公安处相关工作人员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网传5月4日晚K435次列车一男子被人持刀杀害一事属实,且凶手有案底。上述工作人员称,嫌疑人35岁,2014年和2017年曾两次持刀伤人,2010年和2011年曾两次被强制戒毒。

而针对网友关注的刀具如何带上火车问题,广铁集团12306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铁路旅客禁止携带锐器,若携带日用刀具则“刀刃长度不得超过60毫米”,若超出规定长度不能携带或办理托运。该工作人员表示,列车上暂时没有配备医务人员的要求,但要求配备药箱,而药箱是否配备钥匙以及有何种药品,要视具体列车情况。

潮新闻记者在国家铁路局网站查询发现,《现行铁路行业标准目录(运输服务标准)》(截至2022年7月31日)中包含了《铁路红十字药箱配备标准及使用原则》。其中提到,在旅客列车上遇到旅客患病时,通过列车广播向旅客中的医务工作者求助。列车红十字救护员立即携带药箱到达现场,并对伤病员及时实施初步救护。对于药箱是否应该配备钥匙,《原则》没有明确规定。

另有媒体从凶手上车的衡山站获悉,车站安检业务非外包。记者查询发现,据微信公众号“广州铁路”2022年10月发布的信息,为满足旅客出行要求,广铁集团对衡山站客运设施进行提质改造。目前,衡山站由广州铁路集团长沙车务段管辖。管辖衡山站的广铁集团长沙车务段客运科工作人员说,“现在公安正在这里调查取证,我们也不太掌握(信息)”。记者致电广铁集团长沙车务段,电话无人接听。

今天下午,中国铁路12306回应登上微博热搜。其称,目前上述事件铁路方正在进行调查,“但是其实也不能听风就是雨,铁路方面规定,所有乘客乘车前必须接受检查,且不能携带管制刀具,但是根据国家铁路局、公安部此前最新规定,自2022年7月1日起,刀刃在6厘米以内的是可以携带上火车的。”

律师:铁路部门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

对于刀具管制以及家属对列车工作人员救治不及时的质疑,潮新闻记者也咨询了相关刑事及民事律师。

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告诉潮新闻记者,刀具方面,铁路部门安检过失与死亡结果之间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,故不影响刑事案件定性。“从刑事责任上来看,仍然是凶手承担,铁路部门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。” 黄洪连说,而在民事法律上,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,若铁路部门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那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,但预计责任比例不会很大。

关于家属对救治不及时的质疑,黄洪连律师认为,如果家属关切的不及时救治一事属实,这一介入因素就成为了造成被害乘客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,被害人死亡就有可能是多因一果,凶手是否要对自己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死亡结果,及铁路相关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,则需要结合介入因素的可预见性进一步判断。而且,从证据上来看,要证明救治不及时导致死亡的难度较大。

“首先,铁路部门是否有应对此类突发意外事件的处置规范要求,是否要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资源?其次,铁路现场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进行了抢救?如果在铁路部门的职责、能力范围内实施了及时救治,是否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?最后,如果确实存在过错,这种过错又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过失程度,以至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?”

在他看来,总体上来说,铁路部门因该案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大,毕竟安检存在漏洞的可能性较大。

上海博和汉商(杭州)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邵斌律师表示,乘客购票行为,相当于是铁路部门与承运人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。购买高铁车票出票成功,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形成乘客运输法律关系,运输合同生效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,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,为合同履行完毕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290条规定:“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、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。第302条规定:“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

“该条中的承运人,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人,即火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。”邵斌律师说,按该条规定,如果是由于铁路部门疏于安全检查,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上车,以及在救助过程中存在过失,导致乘客无法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,那么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“救援过程是否存在过失是很明确的,比如说,按照正常情况下,从某车厢到某车厢,可以五分钟完成,如果此次救援花费半个小时或是20分钟那肯定是过失。而这个事件中,药箱拿来了,但钥匙没有随身携带,这就是过失,可以去追究他们的责任。”邵斌律师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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